關于進口增值稅抵扣問題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(qū)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“先比對后抵扣”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國稅函[2009]83)第一條規(guī)定,自2009年4月1日起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,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《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》(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)申請稽核比對,逾期未申請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。第二條規(guī)定,每月申報期內,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提供上月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》。對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,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,逾期不予抵扣。因此,只要企業(yè)按第一條的規(guī)定向稅務機關申請稽核比對,就不會過期,日后月份需在取得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》的當月申報抵扣。